关于网上公示并征求对《湖南省建筑劳务分包
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我处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5月草拟至今历经二年、先后进行多次修改,并征求了我省劳动保障等相关厅局和部分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市州建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办法通过网站予以公示,并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公示期为十五日,欢迎广大业内外人士来函来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来函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中路88号、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731)2212413;传真:(0731)2213043。
附件:《湖南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湖南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劳务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企业承揽该劳务作业分包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我省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分包活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许可的作业分包范围依法进行。
第六条规范建筑用工行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有步骤地积极推进我省建筑劳务作业实现全部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的工作目标,从现在起至2005年12月31日为该项工作目标过渡实施期,自2006年1月1日进入强制实施期,全省所有建筑劳务作业必须一律使用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维护建筑劳务发包分包活动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重点检查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劳务工人工资的现象。
第 二 章市场准入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劳务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经营实体,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原综合与专业类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经营转向的建筑业企业成建制地转为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兴办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发包人必须将其所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第十条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引导建筑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合同的监管。劳务发包人在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签订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先行确定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与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发包人连同施工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上述规定落实劳务分包人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停止其后续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均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培训后上岗。其中所有技术工人须按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普通工人执证上岗率不得低于70%,不达标部分应在上岗一年内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人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所需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发现有资质条件不符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停止其进入劳务市场承揽业务。
第 三 章发包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除另有规定的外,劳务分包作业可以由劳务发包人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第十五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并就分包的劳务作业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就分包履约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相互提供保证担保,以防止工期、质量等纠纷和劳务工资拖欠。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按保函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劳务发包人应就所分包作业建立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制度,并对分包人的劳务作业活动进行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方式和数额向劳务分包人拨付劳务工资;必须按分包作业量向劳务分包人拨付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人必须与雇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载明劳务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凡未按上述要求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分包人须承担举证等相关责任,并将按《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保存工资发放资料,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向其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凡不执行以上规定的劳务分包人,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推行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的内容、履约条件、执行期限、双方责任等,凡劳务分包人不按劳务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劳务工人工资的,由劳务发包人对分包人所属工人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人承揽劳务作业后,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组织完成所承揽的作业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质量、安全和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并配合作好相应的内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保证作业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劳务分包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等其他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劳务作业。
第二十六条禁止无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承揽劳务分包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劳务分包业务,禁止任何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劳务分包人使用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禁止劳务分包人的技术工人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禁止劳务分包人雇用童工。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依法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干预劳务发包人正当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十九条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第 四 章附则
第三十条劳务发包人、劳务分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备案,作为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动态管理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